備註: 一、平日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上班日,不含放假日前一日晚上。 假日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放假日與其前一日晚上。 二、收費項目: (一)演出使用費:以演出場次計費。日場、晚場以開演時間為準,分開計算。每場次以四小時(自觀眾進場前一小時起算)為一基數。 (二)裝拆台與彩排費:正常時段得選擇以日計價或以小時計價。裝拆台與彩排逾申請時段者,需補繳逾時費用,未逾半小時以半價計,半小時以上以一小時計。實際使用時段未滿原申請時段,費用不予退還。 (三)保證金:以次計費。演出場次涵蓋平日與假日者,以假日計。 |